在分布式光伏的开发与建设征途中,开发者们往往会遭遇一系列疑问与挑战。为了解答这些困惑,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已经针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给出了详尽的答复,旨在为电源开发商在项目的策划与实施过程中扫清障碍。
首先,让我们聚焦于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是否需要申请指标的问题。回溯至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透露出从2019年开始,国家能源局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规模管理。而到了2021年5月,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在《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中,构建了包含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在内的多元化并网保障机制。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接入电网时,无需再为申请指标而烦恼。
接下来,我们探讨运营模式的变更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营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当项目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转变为“全额上网”模式后,可以按照项目并网当年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变更之日起即刻生效。这种灵活性不仅满足了多样化的需求,还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政府还鼓励并支持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电网,以改善用电结构、推动民生发展。若项目希望从“全额上网”转变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只需通过重新备案即可完成变更。
关于变压器容量对户用光伏并网接入的限制问题,国家始终秉持着支持分布式发电发展的态度。自2016年起,国家电网公司已实施了最新的企业标准《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1480-2015),取代了旧标准Q/GDW480-2010。新标准取消了“分布式电源总容量原则上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供电区域内最大负荷的25%”的限制,为分布式光伏的接入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需要质量监督的问题上,我们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可以得出明确的答案。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2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8〕181号)的相关规定,分布式发电项目并不属于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的范畴,因此无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电力质量监督。这一规定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快速推进提供了便利。
最后,我们讨论关于分布式光伏项目装机容量的限制问题。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的定义,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发电设施,其特点是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这包括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该办法并未对分布式发电的装机容量做出明确的限制。然而,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国发新能〔2019〕49号)的规定,需要满足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且为非户用的要求。同时,政策还支持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以实现更加灵活高效的并网方式。